(2015)宜宾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中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中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中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利、胡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中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中海窜至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24号原中国人民银行宿舍,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宿舍被害人黄某某家中,从黄某某卧室的衣柜抽屉内窃得现金21000元及白金戒指一枚后逃离现场。后黄中海以400元价格将白金戒指出售,得款后黄中海将赃款予以挥霍。另查明,被告人黄中海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14日被逮捕。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中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2012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的合法性。2、现勘资料及照片,证实本案被盗地点及现场概貌等情况,公安机关在被盗现场提取指纹一枚。3、手印痕迹鉴定书及告知书,证实公安民警将被盗现场提取的指纹送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经鉴定,被盗现场提取的手印与黄中海左拇指手印为同一人所留。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中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5、关于同意罪犯离监的通知和罪犯移交证明,证实黄中海因盗窃罪被判刑六年,后被送往汉王山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期间发现其有漏罪而被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中海的身份情况及其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14日下午他出门并将门反锁。当晚18时许,他回家时发现家门钥匙无法插进去,就找开锁匠来开的门,开门后他发现房间的灯是亮的,意识到家里可能被盗了。于是他发现抽屉里的20000余元现金和6000余元散钱不见了,其中的20000元是100元面额成捆的,有10000元是别人还的借款,有10000元是客户预付的工程款。他妻子手提包内的现金5000余元不见了和儿子结婚时换的800余元零钱也被盗了,另外还不见了一枚价值1000余元的黄金戒指和他儿子的一枚钻戒。8、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称她是黄某某的妻子。2012年5月她家被盗了,当时其夫就向派出所报了案。平时家里只有她和其夫,儿子儿媳在外打工,被盗当天早上黄某某先走,她后走。当晚他们约18时许回家时黄某某就无法用钥匙打开门,后来他们就从大门的“猫眼”门洞朝家里看并发现不对劲后就赶紧报了警。家里具体被偷了好多钱她不清楚,平时钱都是黄某某放着的。她不知道家里具体被盗了多少钱,但她有一枚黄金戒指被盗,另她儿子和儿媳的卧室内也被偷了金银首饰。另她知道别人还的有钱和结的有工程款给黄某某。公安民警出示的黄中海的照片,她不认识此人。9、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5月她家被盗了。被盗时她与其夫在杭州打工。家时具体被盗了些什么东西,她也不清楚,只知道她卧室内被偷了一串铂金项链、一枚钻石戒指、一枚钯金戒指和一些老版的一元的面额的零钱,只有几十元。公安民警出示的黄中海的照片,她不认识此人。10、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黄某某一起搞装修。他曾向黄某某借过二万元钱,分了两次还清的。他记得很清楚,在黄某某家被盗的他家被盗的头天下午他还了黄某某一叠扎好的一万元钱,在还钱后的第三天黄某某就告诉他其家被盗了。11、被告人黄中海的供述,称他因2012年4月至8月期间,与吴某某、何某某等人一起在柏溪、翠屏区、江安等地多次入室盗窃于2012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3年5月被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还在汉王山监狱服刑。2012年5月,他曾到过柏溪镇桂园路附近中国银行老宿舍那里,看到三楼左手边门没有关死,他就溜进屋去偷了东西,在卧室抽屉里偷了21000元左右的现金,其中有20000元是整捆的钱,1000元左右的是零钱,另外,他还在进门右手边的柜子上拿了一个白金戒指,他后来将戒指卖给了路边摊主的。他偷的钱被用光了。(在公安侦查阶段,第一、二次供述均未承认其实施了本案的盗窃行为,第三次作了供述,称是因在服刑期间快减刑了,怕承认后不能减刑。庭审中黄中海也供述了其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的事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黄中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黄中海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中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中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被告人黄中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萍代理审判员 刘显慧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珏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