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黎某与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庞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春林,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