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行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卞智诚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23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卞智诚,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案外人叶昌蕊与被执行人卞智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卞智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卞智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卞智诚负担”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陈筑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景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