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遂执民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秋儿与叶启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儿,叶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儿。被执行人叶启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秋儿与被执行人叶启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儿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启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秋儿借款本金76766.59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叶启松的妙高腾龙小区29幢1单元501室所有的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均未发现有其他信息反馈,该房产一时难以变现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