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群舜。被告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陆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