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马志祥与马成、范素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祥,马成,范素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马志祥,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成,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范素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祥诉被告马成、范素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