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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马志祥与马成、范素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祥,马成,范素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马志祥,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成,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范素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祥诉被告马成、范素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