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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郭 某 某 与 黄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淑斌人民陪审员  常舒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