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淑玲与宫允禄、刘瑞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玲,宫允禄,刘瑞玲,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玲,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宫允禄,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瑞玲,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系宫允禄之妻。被执行人沾化鑫世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沾化县滨海五机部农场。法定代表人宫允禄,经理。被执行人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沾化县下洼镇后边村。法定代表人蔡胜平,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以(2013)潍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允禄所有的位于沾化县城中心路265号证号20130352号房屋(98.59平方米)及储藏室、位于沾化县城中心路290号证号08129号房屋(142.36平方米)及储藏室,上述查封财产已经潍坊正和泰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3)潍民四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宫允禄所有的位于沾化县城中心路265号房屋(证号20130352号,面积98.59平方米)及储藏室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二、拍卖被执行人宫允禄所有的位于沾化县城中心路290号房屋(证号08129号,面积142.36平方米)及储藏室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