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静波和与李长清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波,李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波,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长清,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波和与被执行人李长清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居住地居住,有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