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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7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庆成与马长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成,马长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夏民初字第7314号原告王庆成,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夏津县。被告马长雪,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夏津县。原告王庆成与被告马长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长雪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苏留庄镇开了门窗安装门头,被告找我安装门窗,我给被告安装好后找对方要安装款,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456元并依法承担诉讼费。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马长雪找到原告王庆成让其安装门窗。同年6月13日原告为被告做了9块铁板重175.5斤,按3元/斤,合计526元;6月16日原告为被告安装大门(规格宽6米、高1.65米),按180元/平方米,合计1782元;后来在大门上方安装24个铁制“枪头”,按3.5元/个,合计84元;20日原告为被告的另一院落安装大门(规格宽6.1米、高1.9米),按180元/平方米,合计2086元,以上合计4478元。后来原告又为被告做塑钢门窗,合计7978元,以上两次共计欠款124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条两份,一份是“欠条今欠大门塑钢款10000元整(壹万元)马长雪(捺印)2013年12月21日”;另一份是“欠条今欠大门塑钢款2456元(贰仟肆佰伍拾陆元)马长雪(捺印)2013年12月21日”。庭前法庭给被告马长雪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马长雪对欠原告加工门窗款一事予以承认,并对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予以认可,但表示现在资金紧张,需分期偿还。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本案原告王庆成为被告马长雪提供门窗加工服务,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门窗加工,应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还款且被告对欠条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长雪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偿还原告王庆成欠款124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马长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研凯人民陪审员  杜传文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