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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兴武与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武,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武,居民。被执行人苏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武与被执行人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苏军,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50元,执结0元,未执结455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军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成斌审判员  张利国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