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爱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爱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王为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蔚,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爱芬。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