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晋 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