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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5日,汉族,阳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晋 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