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曹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金士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951700.00元、利息(以19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