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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诉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虎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23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合同约定虎牌公司送货至南京市江宁区工地,未约定由虎牌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故余杭法院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二、如虎牌公司住所地在余杭区内,即使虎牌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组,受理法院也应是余杭区法院,拱墅区法院无管辖权。三、本案余杭区法院在2014年11月受理,如在此后虎牌公司进入破产受理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受理法院应通知余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破产受理法院。至2014年12月12日开庭,虎牌公司和余杭区法院未出示相关证据。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辖属强制管辖,如虎牌公司确已进入破产程序,理应变更原告主体,或依法撤诉后由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债务人(即景泰公司)归还债务,而不是仍由虎牌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据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虎牌公司破产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景泰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