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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鄢传文与重庆大牛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传文,重庆大牛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鄢传文。委托代理人:虞丽娟。委托代理人:罗建华,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牛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鄢传文诉被告重庆大牛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传文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牛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鄢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鄢传文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东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