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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长发与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发,李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郭长发,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法,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发诉被告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长发负担。审 判 长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