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长发与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发,李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郭长发,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法,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发诉被告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长发负担。审 判 长 赵瑞莲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