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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培素,田益与朱航,陶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素,田益,朱航,陶光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马培素,女,1972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田益,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航,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陶光福,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培素、田益诉被告朱航、陶光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培素、田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培素、田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培素、田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培素、田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