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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某、房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法定代表人吕海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梦宏,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刚,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干部。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行非诉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赵某某、房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房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2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129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主动履行了2000元后,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房某某无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执字第00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710元,未受偿91944元(执行费1290元赵某某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张艳执行员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