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因被告未到庭,其又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