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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7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因被告未到庭,其又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