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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市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明宏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市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明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明宏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柳市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明宏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赔偿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合计103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明宏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柳市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世聪审判员  陈通福审判员  宾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