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景志霞诉魏树庭、宗相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志霞,魏树庭,宗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景志霞,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魏树庭,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宗相兰,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树庭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补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魏树庭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