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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范某某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范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系西宁市某厂退休职工,住西宁市某区。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住西宁市某区。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范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冶 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菖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