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程俊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909号原告程俊。委托代理人钱晓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伟。原告程俊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俊因被告王伟未偿还于2012年9月29日向原告借贷的款项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伟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伟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王伟向原告程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俊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蓉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人民陪审员 邱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