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纪鹏飞与被告周艳春、周桂兰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鹏飞,周艳春,周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6号原告纪鹏飞,男。被告周艳春,女。被告周桂兰,女。原告纪鹏飞诉称,2014年8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现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息,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8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纪鹏飞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不真实,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鹏飞的起诉。诉讼费2460元,退还原告纪鹏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万萍审 判 员  常 丽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相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