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方雪梅与徐青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梅,徐青平,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方雪梅,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青平,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怀汕,总经理。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赵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雪梅与被告徐青平、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方雪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雪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雪梅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