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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方雪梅与徐青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梅,徐青平,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方雪梅,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青平,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怀汕,总经理。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赵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雪梅与被告徐青平、安徽开元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方雪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雪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雪梅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