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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彭伟丽与刘永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伟丽,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彭伟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彭伟丽与刘永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文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