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汉良与刘玉振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良,刘玉振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汉良,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殷培刚,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玉振,男,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良与被告刘玉振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良于2015年4月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汉良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良撤回对被告刘玉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原告张汉良负担。审 判 长 卢圣月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庆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