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再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再源,25岁,扶余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再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再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再源从扶余市三岔河镇火车站前的北斗手机商店后二楼窗户进入商店内,盗得现金1460元,盗得金色a9800t长虹手机一部、黑色、亚黑色a989t长虹手机各一部,苹果4s、5s手机模型各一部。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97元。2014年10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再源进入扶余市三岔河镇商贸城冠珠陶瓷商店,撬开收银台的抽屉后,盗得现金852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再源供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金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捕经过、户口常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再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再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再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再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再源在扶余市三岔河镇火车站前北斗手机卖场盗得现金1460元,盗得金色a9800t长虹手机一部,黑色a989t长虹手机一部,亚黑色a989t长虹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模型一部,苹果5s手机模型一部,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9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再源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一天,我路过北斗手机商店,看见商店二楼有窗户,感觉有盗窃的机会。晚上,我从世纪王朝后院上的二楼,窗户是开着的,我往屋里扔了两个石头,发现屋里没有人,就钻了进去,先上二楼把监控拽了,在收银台偷了1300元左右的现金,还偷了三部长虹手机,两部苹果手机模型。我自己使用一部手机,给我爸一部,给姜某某一部,偷的钱让我挥霍了。对北斗手机卖场提供的记账单上显示当日现金余额为1460元没有异议。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7点多,发现其家北斗手机卖场被盗现金1500元钱及三部长虹手机和两部手机模型。一部黑色a898手机,一部亚黑色a898手机,一部金色9800手机,苹果4s手机模型一部,苹果5s手机模型一部。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早上,王某甲打电话问我拿没拿收银台里的钱,我说没拿,王某甲问我多少钱,我说1500元,到手机卖场,发现手机被盗,清点收银台,发现被盗的钱是1460元。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8日7点钟,发现北斗手机卖场被盗,被盗了一部黑色长虹手机,一部亚黑色长虹手机,一部金色长虹手机,都是新手机。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一天,在家吃饭时,儿子王再源说给我买一部黑色翻盖手机。6、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王再源给我一部金色翻盖长虹手机。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记载北斗手机卖场二楼东南西北均见柜台,西侧墙上窗户见撬压痕迹。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三部长虹手机及两部手机模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97元。9、记账单,证实北斗手机卖场被盗当日现金余额为1460元。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盗窃的三部手机扣押,返还北斗手机卖场工作人员刘某某。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再源对盗窃北斗手机卖场三部长虹手机及两部苹果手机模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姜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盗窃的时间、地点、物品及数额均相符合,认定无异,予以确认。二、2014年10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再源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商贸城冠珠陶瓷商店收银台抽屉内,盗得现金85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再源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12点左右,我到商贸城一个陶瓷商店,发现里面没有人,门上用钢圈锁上,我就硬把门把手推掉,开门到收银台里偷了840多元现金,冲了300多元q币,花20多元买吃的,还剩490元被没收。对陶瓷商店提供的当日记账便笺上记载的现金为852元没有异议。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其家冠珠陶瓷放在抽屉内的现金被盗852元,商店监控把偷东西的人拍下来了。3、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7点半,我进屋后店长孙某某问我锁没锁抽屉,我说锁了,店长说抽屉开着呢,我看抽屉锁头被人撬坏,就来报案。丢了852元,有个便笺记载剩下852元。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7点25分,发现大门右侧的把手活动了,进屋发现吧台内抽屉上的锁被撬坏,里面钱没有了,现场有监控。5、提取笔录、便笺1枚,证实公安机关在金某某处提取冠珠陶瓷10月17日进出账目便笺,便笺记载当日余额为852元。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再源处扣押人民币490元,发还冠珠陶瓷工作人员金某某。7、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再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9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8、光碟1枚,记载被告人王再源进入冠珠陶瓷盗窃事实。9、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8日晚,扶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扶余市无缝壁布商店内将被告人王再源抓获。10、户口常表,证实被告人王再源出生于1990年1月18日。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再源对盗窃冠珠陶瓷现金852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金某某证言、盗窃现场光碟、便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证实的盗窃时间、地点及数额均相符合,认定无异,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再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盗窃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91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再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再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再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再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虹玫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