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31号原告:郑某甲,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原籍云南省昌宁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1991年,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1992年2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2007年12月21日,原、被告补办结婚手续。被告于1998年开始与他人同居,经常与原告争吵,对孩子不管不顾。2011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郑某甲与��告周某经人介绍(介绍人与被告系同一地方人)认识,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郑某乙,现在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与被告的姐姐联系及向被告有关系的地方多方寻找,但未果。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5月后至今离家未归。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外,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登记簿、村委证某某明、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2007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自2007年11月至今,被告长时间离家未归,原告虽多方寻找,但未果,这使得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郑某甲诉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可待被告周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翠红审 判 员 荆延武人民陪审员 荆海婷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宗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