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元廷与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龙口市广播电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廷,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龙口市广播电视局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715号原告:张元廷,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国盛、王航天,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富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得恩、谭焕贵,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广播电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廷诉被告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龙口市广播电视局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龙口市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龙口市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元廷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 孙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