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只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