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号原告: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乃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左静,沈阳市沈河区方明街16号541。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诚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青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