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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陈某诉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柳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