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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为宝,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丑述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杰,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张荣光,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鞍山万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少春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关程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