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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卢某某、第三人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卢某某,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梁云霞,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委托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某某,男,土家族,1972年7月1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第三人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于开庭前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