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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熊起良与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起良,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起良。委托代理人吴国林。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驰。委托代理人李智伟。委托代理人侯海冰。上诉人熊起良与上诉人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起良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林,上诉人承德兴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伟、侯海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郑建强审判员  薛林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