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朝茹、陈美慧子与王旭彬、陈瑶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茹,陈美慧子,王旭彬,陈瑶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宋朝茹。原告陈美慧子。法定代理人宋朝茹。被告王旭彬。被告陈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茹、陈美慧子诉被告王旭彬、陈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朝茹、陈美慧子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