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家俊申请执行宁月菊、路昆山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宁月菊,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路昆山,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3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昆山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执行员 常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