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袁银行、刘福合与刘福合、袁正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行,刘福合,袁正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袁银行,农民。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合,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袁正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银行诉被告刘福合、袁正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银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袁银行。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虹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