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岳永军与贺锡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军,贺锡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岳永军,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贺锡安,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本院受理原告岳永军与被告贺锡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告贺锡安的住所地在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江北区,该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地为大渡口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岳永军申请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