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勇与童乘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童乘心,李木斌,肖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宣执字第00106-1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乘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木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肖爱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2日前履行给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童乘心、肖爱兰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处的抵押房产予以评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童乘心、肖爱兰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处的抵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