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