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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