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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金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二、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2)巴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