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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何淑群与四川仁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群,四川仁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62号原告何淑群,女,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俊刚,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仁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一段57号。被告吴显涛,男,生于1979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3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群与被告四川仁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淑群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淑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李明生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