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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绥中县文化路。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