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绥中县文化路。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