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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涂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自报),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黄梅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王少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及辩护人王少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6月,被告人涂某某向贾某某(腾跃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队长)承包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碧桂园柏丽湾一号楼和九号楼的砌墙和抹灰工程,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结算工资报酬。2013年6月初,涂某某带领一队工人来到上述工地施工。期间,贾某某一共向涂某某支付了工程款18次合共约80万元。截至2014年1月17日,涂某某拖欠约26名工人工资共60多万后逃匿。2014年1月17日,人力资源部门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涂某某发放员工工资,并在工地内张贴公告,但涂一直逃匿回避。后被拖欠工人的工资由贾某某垫付80%。2014年4月22日中午,涂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火车东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据:1.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涂某某拖欠其工作组9人共约18万元,其中欠他7万多元工资。涂某某最后一次发工资是2013年12月份底。后姓贾的包工头垫付了80%的工资。涂某某的电话号码自逃跑就一直打不通,也没有找过他们。2.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证实涂某某自2014年1月15日左右失踪,拖欠他7625元工资。姓贾的包工头垫付了80%的工资6100元。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从2013年9月开始跟着涂某某在碧桂园工地做砌砖工,工资按工程量计算,约15元一平米,三个月只发了8000元,还剩下约38000元没有发。1月16日9时许找涂某某对数,涂说去取钱下午发工资,但下午就找不到人了。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涂某某拖欠其工资18200元。并辨认出被告人涂某某。5.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证实从2013年10月开始在工地做砖工,包工头是涂某某,每月工资约6千元,但从没发过工资,涂某某欠其约2万元工资,从2014年1月16日起就无法联系涂某某。6.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证实他一家人从2013年3月开始跟涂某某在工地工作,涂拖欠他们工资共约12万元,涂说年底一次付,平时就给点生活费。7.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涂某某拖欠他和侄子吴伟两人的工资共9835元。8.被害人周尚义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0日因包工头涂某某拖欠工资跑了,于是到村委会协商,然后到政府要求帮忙。涂欠他4万元工资。涂说先给生活费,其余的年底一起结算。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跟着涂某某做了两个多月的砌砖工作,只是领取过两次生活费,约有25000元工资没拿。10.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证实从2013年3月开始跟着涂某某工作,总工资约6万元,已拿1.9万元,还有约4万元没有拿。2014年1月16日开始联系不上涂某某。1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4日,涂某某向他承包了他在碧桂园1号楼抹灰和9号楼的砌墙、抹灰工程,约定按节点付款。总工程款为1045828.65元,涂某某离开时完成了百分之九十多,应得926575.26元,他已支付822850元,还欠103725.26元。2014年1月16日下午,涂某某的工人说涂某某拖欠工资跑了,拖欠了33个工人的工资共653800元,后他垫付了525367元工资。2014年春节前不久,他通过朋友联系上涂某某,叫涂把工人工资的账本寄给他,涂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寄,后打手机又不接。并辨认出被告人涂某某。12.证人薛某某(贾某某劳务队项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最后一次见到涂某某系2014年1月17日,涂某某称外出取款发放工资后没有回来;1月25日,联系上涂某某,告之贾某某帮忙解决事情,让涂某某邮寄账本,但一直没有收到账本。涂某某应得工程款总额92万元,已支付82万元,还欠约10万元。涂某某之前跟贾某某说有一批工人17日走,要求发放工资,贾某某就说先给25万元给那批17日走的工人,其余等拿了进度款后再发放,于是1月16日打款25万元到涂某某老婆商某某的银行卡内。13.证人杨某甲(碧桂园生产经理、一号楼施工员)的证言,证实涂某某带队完成碧桂园工地一号楼内墙批档约32000多平方米,应得约42万元工程款。1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其和同事赵某乙在东莞东火车站治安检查站查获网上在逃人员涂某某。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赵某甲证实的事实基本一致。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沙田镇碧桂园柏丽湾的基本情况。1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7日10时30分,沙田派出所接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移送的关于涂某某欠薪逃匿一案,后对涂某某采取网上追逃。2014年4月22日13时15分,涂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火车东站被民警抓获。18.银行流水,证实涂某某、商某某、贾某某的银行流水情况,其中涂的建行账户余额为162元,商的农行账户余额是416元。贾某某通过网上银行五次转账给商某某的账号,其中2013年10月18日转账5万,11月8日转账9万,12月19日转账17万,2014年1月9日转账2万,2014年1月15日转账25万元。19.收据,证实涂某某向贾某某收取工程款后写的收据22张,共822850元。其中涂某某本人签名的有802000元。20.抹灰工程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涂某某与证人贾某某所签订抹灰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21.接受证据清���、承诺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贾某某处接受承诺书一份。涂某某承诺在报价过程中已考虑工人费的涨价风险,进场后不会提出单价调整。22.贾某某、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说明、修补费用说明,证实涂某某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总额为926575.26元,其中九号楼的砌砖工程还有两层没有完成,已支付、借支共822850元,未支付103725.26元。涂某某修补总费用为364566.75元。23.班组进度款结算表,证实该表是由贾某某统计出,各项数额与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说明一样,涂某某对于该结算表的第2项(1#楼1-17层批挡实际应付423900.99元)(备注:根据其本人统计数,为434200元)、第17项(罚款600元)、第19项(借支20000元)有异议。24.涂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手写的关于拖欠工人工资以及贾某某拖欠其工程款的统计,证实涂某某自己统计出拖欠工人工资共233530元,完成工程总量为1042140.3元,贾某某总共向其支付783500元,仍拖欠其258640元。25.关于要求限期接受劳动监察处理的公告,证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沙田分局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告人涂某某发出公告,要求其在3天内与该分局联系接受调查并处理劳动者工资问题。26.人力资源局处理照片,证实人力资源局于2014年1月17日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留置送达,张贴在碧桂园工地门口。27.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沙田分局于2014年2月18日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东莞市公安局。28.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涂某某欠薪一案调查报告、调查笔录,证实涂某某从2013年10月开始拖欠工资,2014年1月17日人力资源部门对涂某某欠薪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以留置送达形式���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发包商垫付员工约80%的工资共52.5367万元。29.杨公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垫付工资情况说明,证实经调解,由贾某某劳务队按80%垫付工资,共计525367.57元。30.人力资源局提供的发包方垫付涂某某班组工人结账明细,证实涂某某班组工人唐远保等26人工资总额为996963.53元,已预支343100元,欠工资653863.53元,发包方垫付80%,共垫付525367.57元。31.人力资源局提供的涂某某班组工人统计,证实涂某某班组工人唐远保等26人,总工资996963.53元,其中共预支工资343100元,共欠工资653863.53元,现支付80%共525367.57元,还欠工资共128495.96元。32.人力资源局提供的涂某某班组工人花名册、身份证汇总,证实涂某某班组唐远保等26人的身份情况。33.通话记录,证实涂某某电话号码(13712****XX)在2014年2月14日至5月6日的通话记录情况。在此时间段内,该号码与其它个别号码有零星联系,有许多数据流量。34.现场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涂某某的工人在公路上堵路的情况。35.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否认逃跑,称因贾某某没有支付其工程款导致没有钱支付给工人,后得知贾某某已支付工资便没有回去。碧桂园将工程承包给腾越公司,贾某某承包腾越公司其中三栋楼,他从贾某某处分包了其中一部工程,有抹灰、砌砖等。贾某某给他工程费,不用直接付工资给他的工人,由他自己付工人的工资。1月14日,贾某某转账25万元给他付工资,他将大部分钱都用来付工资了,剩下2、3万元自己用。他于2014年1月17日左右离开沙田,离开时没有跟任何工人说过,也没有跟碧桂园方的老板、管理人员说过,当时有30多个工人,拖欠工资是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之间的共30多万元。1月17日他去增城后没有跟工人联系过,也没有回沙田镇。当时他在外地讨债,1月24日他用一台小灵通联系过贾某某,得知贾已付了80%的工资,他就回家了。他没有跟贾某某协商工资问题,是贾自己帮忙付的,也是贾应该付的,他不需要还钱给贾。他离开时,贾某某还欠他工程款约40万元。指认笔录:指认了其承包工程的碧桂园楼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涂某某辩解起诉书认定贾某某向他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对,没有那么多;他离开工地时只欠了工人工资20多万,后听说贾付了工资,他到���地收款而没回工地,因此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部分工人向劳动部门有多报工资情况,贾某某也多付了工人工资;2、被告人涂某某因到外地讨薪而离开工地,后手机被盗,没有恶意欠薪;3、工人的工资已得到支付,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4、被告人是初犯,没前科;5、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个月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涂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有贾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工程款收据、银行流水、人力资源局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涂某某拖欠工人工资60多万元,后逃匿逃避支付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涂某某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第1、2、3、5点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涂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涂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姣姣第1页共9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