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方祥与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0号本院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对上诉人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云购投资”)及方祥,与被上诉人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恒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该判决书第十四页第一段最后一句:“据此本院计算认定香港云购投资应当向云南恒翌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132877.55元(102213.5元*130%)。”更正为:据此本院计算认定香港云购投资应当向云南恒翌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为30664.05元(102213.5元*30%);二、该判决主文第二项:“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方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433326元,违约金人民币132877.55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2213.5元,共计人民币2668417.05元。”更正为:香港云购时代(中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方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云南恒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433326元,违约金人民币30664.05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2213.5元,共计人民币2566203.55元。审判长 任志祥审判员 杨凌萍审判员 刘维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