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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侯海龙与孙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龙,孙明,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侯海龙,男,195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孙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龙诉被告孙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侯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