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侯海龙与孙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龙,孙明,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侯海龙,男,1958年8月4日出生。被告孙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海龙诉被告孙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侯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