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易龙清与何亚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龙清,何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易龙清,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何亚平,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存款6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存款61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